法定定密责任人指什么?
第2种观点: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1种观点: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客体。本罪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2.客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法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对 “明知”的理解。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其证明力随着口供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因为犯罪嫌疑人受趋利避害思维的影响,往往拒不供认其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有的即使在侦查阶段作了“明知”的供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自己的供述将直接影响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是否对自己的行为定罪量刑时,为了逃避刑罚,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推翻原来所作的“明知”供述。特别是在一对一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矢口否认,极力否认自己是“明知”的,给认定犯罪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正确界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成为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作“明知”供述,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明知”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明知”采取推定的办法。由于这种推定是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的一种内心确信,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掌握,外延不宜过大。第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的案件不适用推定。推定必须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前提下进行,如果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矢口否认,但有其他证据证实“明知”,则不必采用推定的方法。比如卖赃者(不少于2人)供述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赃物来源,或者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亲眼目睹了盗窃或抢劫赃物的过程。第二,在犯罪嫌疑人否认“明知”,但是其上游犯罪的卖赃者(只有1人)称已告知赃物的不法来源,也就是在证明“明知”的问题上,证据出现一对一的情况下,应该结合其他客观事实加以佐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的是:第一,定密责任人的职责既包括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第二,不同的定密责任人的职责权限范围有所不同。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总责,其定密权限与机关单位自身的定密权限一致;指定定密责任人则应当在被授予的定密权限内开展工作。法定定密责任人在指定定密责任人时,应当同时明确其定密权限,根据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职务、岗位不同,可以授予其不同的定密权限。第三,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对定密工作负责。指定定密责任人在指定范围内具有完全的定密权,在职责范围内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具有法律效率,一般情况下,可以不报请法定定密责任人批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保密法》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2种观点: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2种观点: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是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负责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是正确的。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是正确的。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