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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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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辖权确定方法如下:

1、先专属管辖,确定案件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案件;

2、再协议管辖,有约定管辖权的按约定确定;

3、最后一般管辖,案件既不是专属管辖,也没有约定管辖,根据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

一、买卖合同管辖地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

二、合同未实际履行的管辖

合同还没有实际履行的,其管辖如果属于专属管辖的,那么一般会让拥有其专属管辖权人民来进行管辖;如果没有专属管辖的,那么通常会让其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来进行管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其合同的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进行管辖。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能不能仲裁

民诉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管辖。专属管辖是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由此可见,专属管辖是针对的管辖权而言的,即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无权管辖,但是,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即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纠纷。此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同样如此,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而且可以选择我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外国的仲裁机构。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仲裁,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有权约定除建设工程所在地之外的管辖。但双方可协商约定仲裁,比如“某某仲裁委员会”,但是仲裁和诉讼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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