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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篇)

来源:曲趣美食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

  受让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__ 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是建设_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从_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纳时间为当年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订当天中国国外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__银行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出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

  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 方: 乙 方:

  法定名称:_____; 法定名称: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邮政编码:_____;

  电话号码:_____; 电话号码:_____;

  电 传:_____; 电 传:_____;

  传 真:_____; 传 真: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电报挂号: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

  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乙方: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和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编号__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七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的违约金。

  第十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起诉)。

  第二十条 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_ 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

  银行名称:______           银行名称:___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三)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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