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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具体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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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学界,特别累犯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观点:

(1)广义特别累犯说,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次犯罪多次构成累犯的,以及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为相同或者类似之罪的犯罪分子,也有观点认为,特别累犯是指刑法总则不设累犯制度的一般规定,仅规定屡犯同一罪或某种不特定罪,在分则条文中规定加重处罚,此种观点中的类似之罪与某种不特定罪,使得构成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较为宽泛,难免有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之嫌。

(2)狭义特别累犯说,又称同种累犯说,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又再犯此一定之罪或同类之罪。也就是说,除再犯某种特定之罪者外,其他不构成特别累犯。{4}按照此种观点,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限定于一定之罪与同类之罪,使得构成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得到有效控制,避免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的不良现象发生。

笔者认为,虽然广义特别累犯说与狭义特别累犯说在外国刑法中各有例证,但在我国刑法总则的特别累犯条款规定中,却未采纳广义特别累犯说,而是采纳了狭义特别累犯说,结合《刑法修正案

(八)》来看,构成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必须是某类特定罪具体就是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犯罪。除此以外的其他类罪,都不能作为构成特别累犯所要求的前后两罪适用罪名。

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对特别累犯修改后的条款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特别累犯可划分为三种类型:

(1)危害犯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罪的犯罪分子。前后两罪都是危害罪,此为构成危害罪特别累犯的罪质条件,也是与普通累犯和其他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即如果前后两罪均为危害罪,则不能再以普通累犯论处,而只能构成危害犯罪的特别累犯。

(2)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恐怖活动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前后两罪都是恐怖活动犯罪,此为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特别累犯的罪质条件,也是与普通累犯和其他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即如果前后两罪均为恐怖活动犯罪,则不能再以普通累犯论处,而只能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别累犯。

(3)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前后两罪都是性质的组织犯罪,此为构成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的罪质条件,也是与普通累犯和其他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即如果前后两罪均为性质的组织犯罪,则不能再以普通累犯论处,而只能构成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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