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罚款,是行政处罚类型之一,依法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对员工实施行政罚款处罚。迟到属于劳动者不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也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考勤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 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Copyright © 2019- qqqmw.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