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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需要哪些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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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时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由于病历资料是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直接证据之一,其真实性可以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因此,为了避免医患双方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只有在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才能消除疑虑,保证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在场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在2人以上。通常封存的病历应为原件,但是,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尚未结束,也可以封存复印件,封存复印件时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加盖印记证明。医疗机构负有保管病历的工作职责,具备保管病历的工作条件,并且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具有重要的淮责任,因此,封存后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同时,为了充分实现医患双方权利的对等,对封存病历进行启封时,也要医患双方共同在场。

一、医疗事故过错鉴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复印医疗材料患者必须在场

医疗纠纷不一定是医疗事故。判定是不是医疗事故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认定。当事人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打算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首先要到相关医院复印有关材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1、有10余种病历材料患者可复印或复制

根据规定,患者可以复印或复制的材料有以下10余种: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资料。

2、约5种病历资料患者无权利复印

根据规定,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给病人,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二)申请鉴定可三选一单方申请医学会不理

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共有三种途径,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任选其中的一种。

一是直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二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把鉴定申请移交到医学会;三是由人民委托。

换句话说,通常情况下,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都会先找医院,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若达成一致协议,则双方可以共同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单方投诉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不接受患者或者医院单方面的申请);另外,当事人还可以直接起诉到,由受理后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1、首次鉴定不满意可申请再次鉴定

患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如果首次鉴定是由医院所在辖区的各区县医学会来组织的,那么申请再次鉴定,将由市一级的医学会来组织进行。如果首次鉴定就是由市级医学会组织进行的,那么申请再次鉴定则由上一级医学会组织进行。

2、6种情形提申请医学会不予受理

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单方向医学会提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纠纷如何进行收集证据

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医疗机构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如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还应由医疗机构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切记复印和封存所有能复印和封存的资料,并由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4、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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