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签订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土方工程队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二、项目启动。在工程总承包合同条件下,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三、项目初始阶段。(一)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计划,召开开工会议;(二)发表项目协调程序,发表设计基础数据;(三)编制计划、采购计划、施工计划、试运行计划、财务计划和安全管理计划,确定项目控制基准等。四、设计阶段。编制初步设计或基础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审查,编制施工图设计或详细工程设计文件。五、采购阶段。采买、催交、检验、运输、与施工办理交接手续。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六、施工阶段。(一)施工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现场施工,竣工试验,移交工程资料,办理管理权移交,进行竣工决算。(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七、试运行阶段。对试运行进行指导和服务。八、合同收尾。去的合同目标考核证书,办理决算手续,清理各种债权债务;缺陷通知期限满后去的履约证书。九、项目管理收尾。办理项目资料归档,进行项目总结,对项目部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解散项目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土方工程承包的注意事项有: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明确约定工期;三、明确约定材料采购;四、明确安全责任的承担;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质量保证责任、不得转包、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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